(2015)思执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庄木荣,吴莲玉,吴立伟,多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39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曾挺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敬业、刘旭彪,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04号4、5、6层。法定代表人吴立伟。被执行人庄木荣,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吴莲玉,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吴立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多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浔江路199号一楼大厅右侧。法定代表人庄木荣。申请执行人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有限公司、庄木荣、吴莲玉、吴立伟、多荣(厦门)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1995129.33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庄木荣名下的闽D×××××号车辆,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庄木荣名下的厦门市多荣酒店公司40.5%股权、多荣商贸55%的股权,被执行人厦门市多荣酒店公司已偿还执行款4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