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慕彤与王爱琴、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彤,王爱琴,赵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23号申请执行人慕彤,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爱琴,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和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慕彤申请执行王爱琴、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爱琴、赵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慕彤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琴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