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杰与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姚富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56-4号申请执行人唐杰。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富耀。被执行人姚昀言。被执行人欧春平。唐杰与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姚富耀、姚昀言、欧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支付了50万元后再未履行。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47-1、-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姚富耀、姚昀言、欧春平名下的十三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上述房产的处置需时效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姚富耀、姚昀言、欧春平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