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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济南市歌舞剧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路迅、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乙于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多次协商离婚,感情早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彼此比较了解,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13年9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男孩王某。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曾于2015年8月18日协商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感情,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相互尊重,多看对方优点,努力营造家庭和睦氛围,婚姻关系是完全可以维系的。对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