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舒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4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