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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田勇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勇喜。本院在执行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田勇喜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魏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