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田勇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勇喜。本院在执行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田勇喜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魏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