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与徐奎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徐奎,高向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30号原告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证号:00530341-4。法定代表人杨绍峰,系唐庄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奎,男,汉族,1969年1月6日生。被告高向阳,男,汉族,1964年7月1日生。原告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徐奎、高向阳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徐奎、高向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庄乡人民政府撤回对徐奎、高向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攀峰审 判 员 杨海悦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