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5)诸执字第0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业合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5)诸执字第01401-1号申请执行人杜业合。被执行人王金龙,申请执行人杜业合与被执行人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13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51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