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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郑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1088号。负责人吴志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孙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郑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