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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许传鹏、梁丽丽、青岛信瑞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许传鹏,梁丽丽,青岛信瑞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承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心怡,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传鹏,男,汉族,青岛胶南市。被告梁丽丽,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青岛信瑞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号少海发展管理处102室。法定代表人卞大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被告许传鹏、梁丽丽、青岛信瑞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4元,撤诉减半收取137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