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没有责任感,不照顾家庭和子女。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黄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被告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0日生女儿黄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黄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无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也未能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10×××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