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蔡荷凤与何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荷凤,何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357号原告:蔡荷凤。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记勇。原告蔡荷凤与被告何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何记勇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荷凤的委托代理人张灵花、被告何记勇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何记勇在庭审中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但约定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损失,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被告未予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记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荷凤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记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