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郝利霞、戚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郝利霞,戚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耿得胜,男,汉族,1952年1月4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郝利霞,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戚付军,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郝利霞、戚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法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利霞、戚付军的银行存款207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郝利霞、戚付军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