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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芳,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