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朝伟与蔡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伟,蔡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曾朝伟,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蔡文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曾朝伟与被执行人蔡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朝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曾朝伟与被执行人蔡文勇对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