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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常青与吕常青、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常青,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方燕宝,石秀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广。委托代理人:郑勇。委托代理人:蒋科存。被告:吕常青。被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燕宝。被告:方燕宝。被告:石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常青、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方燕宝、石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常青、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方燕宝、石秀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常青、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方燕宝、石秀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25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丰芳芳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