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陶元伟与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元伟,潘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陶元伟,男。委托代理人刘广丽,女。被告潘丽,女。本院在审理陶元伟与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元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元伟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八十四元,由原告陶元伟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