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陶元伟与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元伟,潘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陶元伟,男。委托代理人刘广丽,女。被告潘丽,女。本院在审理陶元伟与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元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元伟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八十四元,由原告陶元伟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