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臣兴与被执行人冷思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蒋臣兴,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冷思和,男,汉族,无职业。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臣兴与被执行人冷思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蒋臣兴与被执行人冷思和和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冷思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臣兴拆迁赔偿款1,72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52.00元,鉴定费17,280.00元,合计1,765,632.00元。经三方协商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桦甸市中兴紫金华府小区门市241.92平方米房屋一处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臣兴,申请执行人蒋臣兴找差价款500,000.00元给付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交付后抵顶全部欠款及利息(办证相关费用按照售楼协议的规定交付)。申请执行费20,056.00元由被执行人冷思和承担。”协议达成后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蒋臣兴找差价款500,000.00元给付第三人桦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此,该案和解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