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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周某,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铁路通信段退休职工。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博、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未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经慎重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告有多项应还被告的欠款和财产,原告有住房公积金10万元左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2年婚生一子,现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2014年9月18日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至今未和好。原、被告现均已退休,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的10万元住房公积金。以上有婚姻关系证明、(2014)北民初字第306X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可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周某的住房公积金10万元归周某所有,周某给付被告王某补偿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