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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蓝晓书因与孙重庆、陈节娣、蓝荷书、陈富贵、陈桃香、厦门市万众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晓书,孙重庆,陈节娣,蓝荷书,陈富贵,陈桃香,厦门市万众传播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晓书,男,1976年6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重庆,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陈节娣,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蓝荷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陈富贵,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审被告陈桃香,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审被告厦门市万众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31号B7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926912-1。法定代表人陈桃香,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蓝晓书因与被上诉人孙重庆、原审被告陈节娣、蓝荷书、陈富贵、陈桃香、厦门市万众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上诉人蓝晓书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蓝晓书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晓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肖一虹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斌斌速 录 员  金雅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