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205号原告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贞华,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斌,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2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艳斌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瑞芳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