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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谢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苏铺村横冲*组**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谢某在淘宝网站开设“诚美成人用品店”、“天龙成人用品店”用于销售成人保健品。2015年7月28日,谢某通过上述网店向被害人练某销售“美国猛男”(价格人民币58元)、“V8”两种男士壮阳药(价格人民币128元)各1瓶。经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美国猛男”应以假药论处;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V8”含西地那非成份,含量为4.2×104mg/kg。2015年8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从其暂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沙头水南罗客村安泰三巷2号405房内查获6盒“美国猛男”、3盒“雪域宝藏”、16盒“一想就硬”、5瓶“V8”、1盒“午夜神”、4盒“美国伟哥lO0延时胶囊”、11盒“伟哥双动力”、6盒“蟲草鹿鞭丸”、6盒“硬十天”、2盒“极品5X生精片”,所查获的药品经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以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练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协查函;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协查函》的复函;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依法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涉案假药一批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