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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国伟与刘群、陈基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伟,刘群,陈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姚国伟,男,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刘群,女,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基英,女,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群、陈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群、陈基英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国伟欠款人民币6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群、陈基英及其配偶刘传龙(342623196408280339)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