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凤凰商贸小区。被申请人:汪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筠泉路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