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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益阳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乐青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窜至荷塘区合泰街锦华宾馆对面的一个门面,趁被害人陈某某关卷闸门之际,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脚边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台、白色酷派8720手机一台。经物价鉴定,被抢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479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盗取的苹果5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其抢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正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盘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抢夺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钟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