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贾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24号申请人XX,曾用名张树平,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个体。被执行人贾利平,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神木县,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