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富星达诉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星达,陕西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509号原告:富星达,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航,男,该院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坚,男,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星达诉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星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星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星达撤回起诉。诉讼费2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贾随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