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孙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郑风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该公司职工。被告:孙立文。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云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立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截止2014年8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6050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款确认书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还,则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7780元(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始为被告供应防水材料,2014年8月1日双方对帐目进行了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500元未付,被告孙立文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承诺所欠货款1605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还则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延期付款的行为不当,构成违约,应负清偿及违约责任。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款确认书要求其支付欠款160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超出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被告孙立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以16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