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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茅彩娣与诸娟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彩娣,诸娟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58号原告茅彩娣,女,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娟娣,女,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彩娣与被告诸娟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茅彩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茅彩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