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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478号廖小茸与李健峰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茸,李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廖小茸,女,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941。被执行人李健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7。关于原告廖小茸诉被告李健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赔偿款2088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213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处理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发出扣划被执行人2015年分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