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710号原告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余皓,董事长。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世纪加州23楼1-8号。法定代表人阎月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玲霞审 判 员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