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林火与詹少芳、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林火,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詹少芳,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林火与被执行人詹少芳、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詹少芳、李静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詹少芳、李静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詹少芳、李静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詹少芳、李静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