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金花与刘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花,刘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蔡金花,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乐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金花与被告刘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