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单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冯某某,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胡成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