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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单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冯某某,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胡成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