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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瑞娜与赵滨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娜。被执行人赵滨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瑞娜与被执行人赵滨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强制拘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