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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恢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文忆与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忆,钟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文忆,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6日。被执行人钟德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忆与被执行人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德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德江银行存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