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恢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文忆与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忆,钟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文忆,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6日。被执行人钟德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忆与被执行人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德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德江银行存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