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杰与魏海涛、吴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魏海涛,吴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61号原告:沈杰,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魏海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翠芳,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杰诉被告魏海涛、吴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