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董能攀与刘礼彬与海南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能攀,海南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礼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董能攀。被执行人海南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彬。被执行人刘礼彬。申请执行人董能攀与被执行人海南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礼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