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君帽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马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王君帽。委托代理人张学,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国。被告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帽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马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帽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君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君帽负担。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