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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辉美与赵迎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辉美,赵迎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方辉美,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迎向,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银川市金凤区。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迎向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故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