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