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厚勤与贺怀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勤,贺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勤,曾用名刘引章,又名刘应章,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怀明,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怀明向申请执行人刘厚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