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武春远与凤台县苗俏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远,凤台县苗俏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36号原告:武春远,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台县苗俏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者:杨井华,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武春远诉被告凤台县苗俏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春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春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春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春远负担。审 判 长  赵连杰审 判 员  储士宏人民陪审员  孙多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