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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吴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情感因家庭琐事纷争严重不合。严重影响了夫妻二人及亲属的正常生活。特别近一个时期,夫妻二人矛盾日益加深,争吵、打骂等行为不断升级,致使夫妻二人及家属等身心俱疲,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儿身体多病,需要父母的照顾。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吵架等行为,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刘庭旭,1997年5月18日出生,现在齐齐哈尔中学高中二年级学习。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吴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李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