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鲲鹏与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鲲鹏,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徐鲲鹏。委托代理人:曹宝芳(特别授权)。被告:赵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鲲鹏诉被告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鲲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鲲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鲲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鲲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