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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鲲鹏与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鲲鹏,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徐鲲鹏。委托代理人:曹宝芳(特别授权)。被告:赵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鲲鹏诉被告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鲲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鲲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鲲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鲲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