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破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破字第2-4号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27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进行了清算,现因破产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裁定宣告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了清算。经清算确认破产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已对破产清算进行了审计,已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畜产对外开发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鲍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