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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一明与杨高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明,杨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5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一明,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杨高潮,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高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高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高潮在中国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79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