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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雪花与被执行人雷建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51号申请人藏雪花,女委托代理人李炳利,男,系原告之子。被执行人雷建华,男申请人藏雪花与被执行人雷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雷建华于2015年9月16日前清偿原告藏雪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人邹希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建华已如数履行,申请人藏雪花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