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雪花与被执行人雷建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51号申请人藏雪花,女委托代理人李炳利,男,系原告之子。被执行人雷建华,男申请人藏雪花与被执行人雷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雷建华于2015年9月16日前清偿原告藏雪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人邹希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建华已如数履行,申请人藏雪花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