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湖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亮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闫婷担任记录。2015年10月30日,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扣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