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仇爱昊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爱昊,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仇爱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晓霞,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仇爱昊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爱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贰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因被告经济状况不佳,首期借款未能如期支付,存在不能按约定还款的法定情形,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李晓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通过张维刚介绍,借给被告李晓霞20000元钱,在张维刚、仇卫华的见证下,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人李晓霞(身份证号:370285XXXXXXX)与仇爱昊(身份证号:370285XXXXXXX)自愿达成借款协议,由仇爱昊借款贰万元给李晓霞,还款日期为借款之日起两个月,即2015年9月1日为还款日期。借款人:李晓霞,见证人:张维刚,见证人:仇卫军,借款时间:2015.7.1”。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财产。合议庭就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合议,并做出(2015)西民初字第251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材料及被告提交的保留生活费申请及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形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李晓霞借款不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霞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仇爱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李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